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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江漢傑
債務人
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博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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