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02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債務人
- 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柏宏
- 債務人
- 林純如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玖萬零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貳萬貳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