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3號
- 債權人
- 創宇網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兆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毓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毓宏發給支付命令,僅提出匯款相關單據及匯款對話紀錄為據,惟匯款原因多端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裁定命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要求債權人代墊款項之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戴毓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500元,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