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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債權人
信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壽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夏欣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原因事實所載餘料費用108,000元為何?並釋明與請求金額113,400元不相符之理由?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穿戴式繫帶系列產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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