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
- 債權人
-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鈜翔、劉宥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張鈜翔提前離職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具有債權人聯信寵物有限公司印文之代償欠款協議書影本或其他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