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 債權人
- 蔡欣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冕健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違約金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補正違約金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提出MAX FITNESS CLUB為光冕健身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應給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