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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債權人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欣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借款人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簽章之切結書(即借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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