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嘉駿、聲請對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6號 債 權 人 陳嘉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張淵源、張志偉、張榆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為各自票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㈡請分別陳報對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 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各自請求金額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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