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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債權人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鎮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公司印文。

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為何?

㈤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暨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陳報樓梯扶手工程金額為何?

㈦提出承攬工程契約影本。

㈧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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