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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債權人
戴長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進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汽車買賣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汽車買賣價金為13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資料釋明車號000-0000汽車係借名登記於債權人之妻葉燕蓉名下。(如借名登記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Line截圖對話對象「陳小德」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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