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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張智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救世寶有限公司、顧振莆、顧顥婷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併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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