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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當事人
    創鉅有限合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8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耀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西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新竹市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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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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