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
- 債權人
- 張菀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昱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因與聲請狀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之資方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其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陳報債權人之代墊款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㈣確認案號為「113年勞事調字第51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