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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債權人
楊惠惠即楊會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舜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楊惠惠」之簽名或蓋章。(債權人最新姓名應為楊惠惠)。

㈢陳報正確債務人為何?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陳報請求金額50,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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