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原告陳美珠、聲請對於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1號 債 權 人 陳美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 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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