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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
    王榮輝聲請對債務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 債 權 人 王榮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請求之原因事實釋 明資料。(須釋明工程款債權存於兩造間非他人,如:匯款 紀錄明細、Line對話截圖、收據、簽收單等)。㈡提出工程款 207,19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統 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具狀補正,然仍未提出釋明兩造有工程承攬契約,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四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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