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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債權人
林彥彤即順彬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為〝諸利福〞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星時代為債務人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查狀附出貨單影本之客戶名稱為星時代。)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1月4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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