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原告林彥彤即順彬企業社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為〝諸利福〞之記載是否有誤?、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7號 債 權 人 林彥彤即順彬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為〝諸利福〞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星時代為債務人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查狀附出貨單影本之客戶名稱為星時代。)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1月4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查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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