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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債權人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菊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潤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潤榮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經銷合約書影本,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而本件債務人潤榮企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區○○里○○○街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查本件債權人僅依據卷附合約書第五條第六款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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