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
- 債 權 人
- 漢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壯恭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揚純水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宇揚純水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1月0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0101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