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泰豪潤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棠葳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89號 債 權 人 泰豪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棠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7月10日」? ㈡請求金額131200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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