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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債權人
聖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9,653元」、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總金額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提出「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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