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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彥霖因與債務人鄧景陽即銓太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鄧景陽即銓太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 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狀內容所載,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其內容並無錯誤。聲請人請求更正增列債務人林宜蓁連帶給付,顯已變更本院原據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致與本件支付命令之意旨不符,其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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