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80號
- 債權人
- 冠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鎮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寬哲即承昕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名及蓋章。
㈡補正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8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寬哲即承昕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名及蓋章。
㈡補正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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