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
- 債權人
- 浩鑫不銹鋼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莊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順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浩鑫不銹鋼企業社之印文。
㈢補正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順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浩鑫不銹鋼企業社之印文。
㈢補正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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