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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 當事人
    浩鑫不銹鋼企業社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順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 債 權 人 浩鑫不銹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順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浩鑫不銹鋼企業社之印文。 ㈢補正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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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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