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楊士奇
- 當事人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債 權 人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補聲 請狀末債權人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㈢請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㈣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950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惟債權人 僅補繳裁判費500元,其餘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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