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凱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莊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衣珊即白玉寶盒企業社、韓瑞雄、張雅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衣〝珊〞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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