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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1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債權人
順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政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順立開發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據貸予人「吳三照」不符)㈡陳報債務人李政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雖於113年9月12日具狀補陳,惟債權人聲請狀所附借據之債權人為「吳三照」,不足以釋明聲請人順立開發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有借款之原因事實,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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