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原告張振瑞、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啟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發支付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之負責人「陳啟揚」之姓名是否誤載?(正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73號 債 權 人 張振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啟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負責人「陳啟揚」之姓名是否誤載?(正確是否應為「陳啓揚」)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㈢提出僱傭契約書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㈣提出薪資78,600元之計算式,及陳報債務人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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