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74號
- 債權人
- 曾御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啓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啓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之負責人為「陳啓揚」抑或「陳啟揚」?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之最新商業登記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㈢陳報債權人每月薪資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47180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