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74號
- 債權人
- 曾御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啓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陳啓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之負責人為「陳啓揚」抑或「陳啟揚」?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之最新商業登記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㈢陳報債權人每月薪資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㈣陳報請求金額47180元之計算方式。」,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