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 債權人
- 佶美鮮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鈞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張鈞凱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Line截圖2E009當個晨食人為債務人張鈞凱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張鈞凱(住○○市○○區○村路○○○村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