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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債權人
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倉浩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㈡確認請求金額「467,73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會議記錄及存證信函各期總金額「467,734元」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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