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
    彭海忠聲請對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87號 債 權 人 彭海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