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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債權人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燦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周燦如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影本所示,立約人為黃文欽即金黑皮視聽歌唱坊。)

㈡確認本件正確之債務人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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