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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債權人
宇洋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忠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許文聰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又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債權人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使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債權人自有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該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更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㈡確認債務人究為「許文聰」抑或「漂亮設計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提出聲證一之工程合約影本。」,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具狀陳稱:債務人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許文聰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宇洋水電有限公司估價單,估價單上有許文聰之簽名等語,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再次命債權人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更正債務人為許文聰,惟債權人仍未提出釋明與債務人許文聰之債權債務關係等相關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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