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岑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 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