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59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