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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 當事人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0號 債 權 人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珊如、陳俊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等費用,惟查,自債權人所提出之收款切結書影本所示,上開法律關係應係存在於案外人滿月餐飲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之間,而與本件債權人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無涉,是以本件自形式觀之,實際債權人應係案外人滿月餐飲有限公司,準此,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自與上開收款切結書所載不符,核屬當事人不適格,應以滿月餐飲有限公司提出本件聲請,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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