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34號
- 債權人
- 陳政任即丸立鮮魚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易昌即將盟日式手作壽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商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商號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狀附請款對帳單為台端單方面製作,其上無任何債務人之簽章用印)。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