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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聲請人
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倉浩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417,739元及訴訟標的金額417,739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會議紀錄未付逾期款總金額467,734元扣除已繳50,000元為417,734元不符)

㈢確認「林進和」是否為債務人?如是,請提出請求林進和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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