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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
    Geneva Capital Pte. Ltd.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50號 債 權 人 Geneva Capital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Lau Theam Chua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永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㈡提出債務人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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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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