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2號
- 債權人
- 張家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宥彤究為〝債務人〞或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是前者,請提出對陳宥彤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