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張家祥、聲請對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2號 債 權 人 張家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陳宥彤究為〝債務人〞或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如是前者,請提出對陳宥彤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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