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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債權人
醉翁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然聲請狀內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3年1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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