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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侯瑞紅

  • 原告
    醉翁堂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3號 債 權 人 醉翁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然聲請狀內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3年1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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