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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債權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各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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