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 債權人
-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前列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各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