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 債權人
-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沂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㈢提出二項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陳沂豪(住○○市○○區○○路○段000號20樓之2)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