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
- 債權人
-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沂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㈢提出二項工程契約書影本。㈣提出債務人陳沂豪(住○○市○○區○○路○段000號20樓之2)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件債權人雖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補正事項第二、三、四點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