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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債權人
林麗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古韻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又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債權人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使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債權人自有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該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更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提出之不起訴處分書僅得釋明交付帳戶之事實,債務人有無故意過失欠缺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本件債務人故意過失之其他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仍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有何故意過失之相關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89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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