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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債權人
王萬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世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梁世琮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物支票發票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不相符,梁世琮僅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㈡如台端欲對尚紘精密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尚紘精密有限公司業於113年5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449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如欲對梁世琮請求支付命令,並請提出對梁世琮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契約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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