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冠中、張若凡即張可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債 權 人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債 務 人 張若凡即張可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上記載「清償日屆至時(即2023年12月31日)」,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 償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